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政策解讀 | |||||||||||
| |||||||||||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切實做好包容審慎精準監管工作,按照黑龍江省司法廳下發的《關于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2〕4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市制定并公布了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現就清單內容解讀如下: 一、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四)《黑龍江省司法廳關于開展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模式有關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0〕51號); (五)《關于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2〕41號); (六)《關于編制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精準監管的通知》(哈司通〔2022〕9號)。 二、包容審慎適用原則 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的原則,堅持執法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應當客觀、適度、合理。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特點,按照寬嚴相濟的思路,堅持過罰相當和綜合裁量的原則,鼓勵和引導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 三、適用范圍 對納入“四張清單”的行政執法事項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 四、包容審慎中“四張清單”的定義 “四張清單”包括《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1.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不予處罰是指根據各個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確認為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2.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是指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 3.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減輕處罰是指對符合減輕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減少法定處罰種類、選擇所規定的處罰種類之外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4.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直接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其他說明 (一)“四張清單”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定為準予以更新調整。 (二)“四張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各行政執法領域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判定處罰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清單。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