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區水務和交通運輸管理局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情況報告
信息來源:司法局發布日期:2022-02-07瀏覽次數:

2021年,我局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以及省、市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結合我區水務和交通運輸管理工作實際,以深入推進水務和交通運輸改革發展為動力,以全面推進法治水務和交通運輸管理建設為主線,全面提高全局干部職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水平,推進行業管理體制改革,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不斷深化法治水務與法治交通運輸管理建設,推進各項工作逐步納入法治軌道,法治水務與交通管理建設成效明顯?,F將我局法治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設總體推進情況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

發揮局黨組領導核心作用,強化局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法治建設各方面。成立了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局屬各執法單位和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全面推進水務和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定期研究和聽取工作匯報。將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納入黨組會、局長辦公會重要議題,全面落實領導干部學法、述法和憲法宣誓制度。提高了法治意識和依法執政能力,為更好地依法履職、依法行政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依法履行審批職能,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審批事項決定,認真開展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并將清理結果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我局權責清單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駐市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社會事務綜合受理窗口辦理,做到了應進必進。持續開展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梳理工作,對事項要素信息進行動態調整,提升審批職能的精準度,確保辦事流程的通暢。

(三)開展行政執法及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確定工作任務和責任部門,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頻次、抽查法律依據等內容。水務工作方面加強對轄區內的水道與水庫進行運用計劃、應急預案、運行方案、汛期安全等抽查,加強監督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并督促建設單位進行整改落實。在交通運輸管理工作方面全面推行交通運輸系統監管工作,進一步提升監管的公平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能力建設

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按照“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并根據職能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同時,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一方面規范文字記錄,規定執法統一的文書式樣,規范制作執法文書,確保每件行政執法案件有記錄、有案卷,保障執法全過程文字記錄完整、規范、齊全;另一方面加強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查封扣押、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執法過程,根據實際進行相關環節的音像記錄。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一是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加強組織領導和督查考核,完善制度機制,健全機構隊伍。二是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扎實開展“互聯網+政務服務”,積極回應群眾訴求,回應速度質量得到群眾認可和好評。三是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建立輿情和預警監測研判、應急預案機制,制定應急實施方案,及時排查可能引發水務和交通運輸領域社會矛盾的苗頭和隱患。

(六)嚴格落實普法責任制,落實學法考法用法制度

堅持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依法依規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完善黨組中心組學法、年終述法等制度,將法治培訓、依法行政知識作為重點開展培訓學習,豐富載體、創新方式,在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上下功夫,切實提高執法隊伍的規范化建設。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行政執法體系需進一步規范和建設

我局在行政執法體系規范建設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法治政府建設還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在服務意識、執法水平、執法規范上進一步提高與加強。

)法治隊伍建設需要加強

根據我局目前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從事法制審查專業人員相對欠缺,要將政治素質高、業務熟練、法律知識豐富的人員充實到隊伍。同時,注重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采取培訓和進修等多種方式,強化和加強法治隊伍的建設。

三、下一步計劃

下一步,我局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和中央、省、市、區有關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部署,全力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加強政策法規執行力建設,努力為全面推進水務與交通運輸管理改革發展提供法治和政策保障。

繼續加大行業監管力度,積極應對執法新問題、新情況,進一步加大交通運輸整治力度。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提升行政執法規范水平,樹立交通運輸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良好形象。

注重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采取培訓、進修等多種方式,不斷提高全體人員素質。重點加強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從嚴格執法程序、簡化法律文書等方面入手,使執法過程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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