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司法局關于《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信息來源:哈爾濱市司法局發布日期:2021-09-08瀏覽次數:



為了加強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的保護和管理,促進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繁榮發展,我市擬制定《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條例》?,F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者建議,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電子郵箱或者書信方式返給我們。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

書信郵寄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香坊大街160號哈爾濱市司法局立法處,郵編:150036。(請在信封上注明“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箱:hrb4923@163.com

 

哈爾濱市司法局

2021年9月8日

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的保護和管理,促進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繁榮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區(以下簡稱步行街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步行街區,是指哈爾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中央大街歷史文化街區。

步行街區范圍的調整,由道里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基本原則]步行街區管理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合理利用的原則,打造環境優美、商業繁華、文化濃厚、管理規范的特色國際文化旅游聚集街區。

第四條[政府責任]市人民政府對步行街區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步行街區管理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步行街區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實施主體]道里區人民政府負責步行街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資金投入,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步行街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商務、財政、文化廣電和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步行街區管理工作。

道里區綜合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有關步行街區管理行政處罰權。

第六條[街區規劃]道里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文化廣電和旅游、生態環境等相關管理部門編制步行街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步行街區規劃應當明確步行街區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容量規模、街區容貌和相關市政公共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布局與規劃,并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步行街區規劃是步行街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業態目錄]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步行街區規劃,按照提升傳統業態、布局新興業態、增強休閑娛樂功能、發展本地特色品牌和老字號品牌、引進國際知名品牌的原則,編制步行街區業態指導目錄,報道里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對不符合步行街區規劃和業態指導目錄的經營項目,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引導其調整或者遷出;對有利于彰顯步行街區傳統文化特色的經營項目,街區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扶持。

第八條[智慧街區]道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步行街區的智慧街區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做好客流疏導、智慧停車等街區管理工作。

街區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建立街區信息服務平臺,為游客提供街區旅游線路、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九條[街區容貌]步行街區的建筑風格、景觀設計、廣告標牌、牌匾等應當與步行街區特色定位、總體環境相協調,符合步行街區規劃及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市容環境]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步行街區規劃,對步行街區夜景燈飾設施的設置、維護、開啟等作出規定。步行街區臨街商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維護、開啟夜景燈飾設施。

臨街商戶門窗外側防護裝置應當使用透明材料。

第十一條[基礎設施]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步行街區電力、供排水、燃氣、供熱、網絡、有線電視等市政基礎設施檔案,對市政基礎設施養護進行監督。對發現損壞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及時督促管護單位修復;管護單位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及時修復的,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其行政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協助管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下列涉及步行街區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事先書面征求街區管理機構意見;予以行政許可的,將行政許可結果及時抄送街區管理機構,由街區管理機構協助日常管理: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三)街道兩側建筑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臺;

(四)臨時建設;

(五)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六)設置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

(七)砍伐樹木。

第十三條[禁行規定]步行街區禁止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下同)通行的路段,除殘疾人專用人力車、手推兒童車和執行公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搶險車輛外,禁止其它車輛進入;確需進入的拉運貨物及環衛等作業車輛,應當服從街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

步行街區交通管制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步行街區規劃制定和調整,并設立交通標志、標線、指示。

第十四條[交通管理]出租車進入步行街區,應當在指定站點???,即停即走,不得停車等客。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調度工作,保證經停步行街區周邊路段公共交通車輛的營運時間與步行街區商服單位營業時間相協調。

第十五條[公共秩序]步行街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區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沿街發放印刷品、宣傳品或者其他小廣告;

(二)利用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廣告宣傳。

(三)以尾隨、攔截等方式招攬顧客或者以拍手、呼喊、使用音響器材等方式招攬顧客;

(四)以贈送物品為誘餌向游人掃碼;

(五)乞討、露宿;

(六)在公共座椅躺臥等不雅行為;

第十六條[活動管理]在步行街區舉辦商業或者公益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控預案,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舉辦商業或者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申請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步行街區管理機構實施。

第十七條[有償使用]除公益活動外,步行街區內下列市政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一)公共場地、場所;

(二)街區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

(三)市政公共設施、空間、地名等冠名權;

(四)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

步行街區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道里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設置、維護、開啟夜景燈飾設施或者門窗外側防護裝置使用封閉卷簾門窗等非透明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里區綜合執法部門處以經營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聯合執法]對授權、委托執法范圍以外的違法行為,道里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勸阻或者制止,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將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結果定期通報道里區綜合執法部門。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步行街區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條例》《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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